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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(沪(宝)征地告〔2024〕第29号)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。现公告如下:

  三、征收土地的位置(四至范围):

  宝山区庙行镇,西起康宁路,东至胡庄桥

  1、场北村孙家湾组1305.90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305.90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
 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305.90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305.90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
  五、本公告公布后,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、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。

  朱越朱峥嵘联系地址: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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